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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知:注册的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业绩一年只能用一次!

来源:火狐体育娱乐平台    发布时间:2025-02-08 17:08:19

  各省开展资质核查,重点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及申报资质的企业及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严查,严控利用个人(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资质,一年内只允许一次利用个人业绩申报资质。严查使用虚假个人业绩申报资质,随着各省资质核查的开展,截止目前已经超千家企业使用虚假个人业绩取得资质后被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扣分。多省资质延续要求,资质延续一延五技术负责人必须带业绩,且必须在四库一平台体现为B级以上业绩,随全国开展严查“挂证”,那么今后唯一社保+带业绩的证书价格将暴涨!文后付详细说明!

  住建部发文明确:完善业绩认定方式、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A级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建设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全国业绩补录窗口将进行关闭。可以说这是业绩补录机会的最后一次,也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一次,而这次进行了全国规模最大的一次补录,专业更全,涉及到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所以企业、人员务必引起重视,留给大家的时间不多了。

  江苏住建厅最新答复,建设工程业三级换二级后,资质延续“一延五”贰级资质,有三种方式可选择:

  湖南省住建厅回复:施工资质在证书换领后进行延续时,省厅对企业业绩或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进行考核。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涉及业绩信息认定等规定,逐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栏目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信息(限于省公开平台上业绩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项目监管平台”的项目),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个人业绩信息表》数据等级调整、勘误,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规定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的施工公司资质审批的依据。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按规定以平台上业绩为准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在省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上相关栏目的完整度及其数据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二)施工许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

  (三)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

  (四)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2024年9月10日前在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信息的省内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六)施工图审栏目,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及免施工图审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三、业绩技术指标栏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与竣工验收栏目中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指标等相关联的内容基本一致。若两个栏目存在一定的差异的,两者的技术指标内容均应符合所申报资质的该项技术指标要求。

  四、施工业绩的实施工程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省公开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的信息为准。

  五、对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中涉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可用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代替(需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的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六、注册建造师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别的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工作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业绩(包含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需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项目库提取。原“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不再使用,原已入库业绩需按照新项目库有关要求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省内业绩应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并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基础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省外业绩应在“监管系统”省外业绩模块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二、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或“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类须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认定为个人业绩,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设项目即可认定为个人业绩。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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